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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李兆基中学章程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8 17:03:00  点击:   编辑:admin

 

佛山市顺德区李兆基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英文全称、地址、邮编、网址。全称:佛山市顺德区李兆基中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Li Zhaoji Senior High School,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邮编:528300。网址:http://www.lizhong.net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

学校是区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治理体系

第四条  依据“民主、开放、科学”的原则,构建“依法办学,方参与,民主共治,校长负责”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决策机构。由学校的校长、中共党总支部书记、校董会主席、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律师代表组成,人数为11人,校内成员不少于50%。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务委员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由选举产生。每届委员任期四年,视履职情况可以连任。

1校务委员任职期满换届,需提前两个月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下届校务委员产生规程及校务委员会组阁。委员增补,需经主任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2)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务委员资格中止或终止: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2.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3.校务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中止或终止的;4.家长代表委员资格随着其子女毕业自动终止。中止或终止程序:1.个人申请或1/3以上委员提议;2.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半数以上校务委员表决通过。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论证与决策,包括: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校长任期目标、课程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的修订、校内机构设置及岗位设置、教职工收入分配等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与会代表人数须超过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校长或校务委员半数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票决制。委员行使一人1票表决权,其决议经与会代表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顺德李兆基中学党总支(简称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负责学校中共党组织建设。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教师、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30%。每届任期35年(根据行政聘期确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人数三分之二。遇重要事项,经半数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实行民主决策票决制。代表行使一人1票表决权,其决议经与会代表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第九条  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校长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课程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的修订、校内机构设置及岗位设置、教职工收入分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等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学校成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工会活动;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利;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机构。

第十一条  李兆基中学董事会(简称校董会)由香港顺德联谊总会会员、政府主管教育领导和社会贤达组成,协助学校多方筹措奖教奖学基金。享有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协调与监督权;负责审议学校年度奖教奖学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程序产生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第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学校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教学管理权、经费使用审批权、教育政策议事权。

第十四条  校长有对上述机构做出的决议进行修改、暂行中止和否决的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使:

1)决议与法律、法规及政府指令、政策相违背的;

2)因不可抗拒的外因导致决议无法实施的;

3)因政策调整,未能形成指向性决定的。

校长修改、否决的决议以及中止实施的决议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商议修改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议,校长无二次否决权;对部分否决或修改的决议由教代会修改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  校务执行委员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与执行学校的各项重大决议。人员由学校行政干部、学生会干部、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下设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人数按上级相关规定职数竞聘或推荐产生。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落实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校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决策和执行进行民主监督与评议。日常事务由工会主席协调处理。下设教育教学质量评议组、财务监督工作组、安全监督工作组、教师申诉工作组、学生申诉工作组。各小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定期向校务监督委员会或各职能部门汇报评议结果。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行政、校董、教师、学生、家长、校友、社区代表组成,其成员与校务委员会成员不重复。成员产生由相关团体推荐或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校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具有宣传政策、建言献策、协助决策和服务监督职能。团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团员和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简称“家委会”)享有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承担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学校建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制度。三级家长委员会指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按需设岗,按岗立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设置校长室、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等岗位,各岗位负责人根据上级职数规定,按竞聘、考察等相关组织程序产生,副校长根据上级主管理部门规定程序产生;各部门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

(一)校长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规划与统筹安排。校长室设校长1人,副校长23名,分管课程与教学、德育、安全、人事、后勤等。

(二)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人事、宣传、文秘、档案、党务、部门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1名。

(三)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负责课程管理、课堂教学、招生、学籍管理和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分管图书馆、实验室、学科组。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设正副主任各1名。

(四)教师发展指导中心负责教育科研和教师专业化发展。教师发展指导中心设主任(副主任)1名。

(五)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负责学校的德育、卫生、纪律、安全、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分管团委、学生会、校医室、宿舍、门卫室及年级组。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设正副主任各1名。

(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舍、经费、财产、安全、校产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设正副主任各1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年级责任制。分年级成立年级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校级领导、1名中层干部、12名级组长和班主任、教师代表79人组成,负责年级的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每个学科组设科组长1名,负责定期组织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每个班设班主任1名,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章程、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定期向全体教师述职,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开展评议。教师每学年述职,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上岗、评定职称、工资核定、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行政会议制度。学校行政会议是校内党、政、工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家、地方、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优化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实施课程研究与开发,组织教师参与课堂教学改革,落实教务常规工作。

第三十条 制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成立教育教学质量评议工作组。教育教学的质量管理,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分管副校长组建相应的质量评议组,对分管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进行数据管理与分析,作出科学的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年级组、科组、备课组为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单位。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科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科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负责教学常规备、讲、批、辅、考各环节的落实,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组织科组长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由主管德育副校长负责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依法组织各类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团委接受团区委和学校党总支双重领导,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重大活动由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学生,志愿者以个人名义报名应招。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负责科技创新相关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负责校内其他社团领导和管理,实施社团活动课程化。

第三十八条 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组织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师生互动等手段实施高效课堂。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艺术课程,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养成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课程与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学校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信息科科组长负责全校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信息资源,管理学校门户网站、成绩管理系统、各类考试评价的网上管理运作、课室和功能场所的电教平台等消息系统。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 ,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生申诉工作组提出申诉,学生会主席团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呈送学校监督委员会,组成由学生会代表、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五人以上的学生申诉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听证、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以班为单位安排学生住宿。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岗位,按岗位聘用教职工,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五条  教师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每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上岗、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对考核结果或奖惩结果等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工作组、学校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监督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听证、处理。若教职工对监督委员会的处理仍不满时,可以依法按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编外员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员工依据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十条 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雷、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消防、防震减灾等安全疏散演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门卫工作管理制度,落实门卫等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校园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师生食堂及小卖部进行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消毒。

第八章   校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补助。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条  建立财务监督小组,实行财务监督制度。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及监督。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依法按规定项目与程序公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十二条  根据校长负责制,学校严格执行校长审批财务制度。学校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公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所有发票报销必须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及校长审批三人签字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类资源申购制度。为了使学校的各类资源建设项目明确、管理规范、执行高效、监管有力,充分发挥资源建设服务教育教学的效益,制定《李兆基中学资源建设指引程序》,包括各类资源的购买申请、审批、采购和管理的规范程序。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接受校董会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七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九条  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维护校园安全防范专门工作机制。聘任负责法制、禁毒、交通、消防、安全五方面副校长,定期开展法制、禁毒、交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针对性的演练,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协助防范针对校园的极端暴力事件等。  

第八十一条  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二条  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三条  建立与香港顺德联谊总会下属学校的教育合作关系。扩大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国际化。

第十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四条  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和谐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培养目标。全面打好基础,发挥个性特长;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第八十六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自强不息。

校风:团结文明、尊师守纪、勤奋朴素、开拓进取。

教风:敬业善导、严谨创新。

学风:勤奋善学、活泼求实。

第八十七条  校徽。

第八十八条  校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负责制下的民主决策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讨论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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